“头脑风暴”聚焦练兵备战******
本报讯赵元涛、特约记者张军报道:“练兵备战与作战需求贴合不紧、国防动员潜力数据更新不够及时……”寒冬时节,一场检讨反思会在云南省昆明警备区举行,各级紧贴部队任务和训练实践查摆和剖析存在的问题,刮起一股聚焦练兵备战的“头脑风暴”。
“党的二十大报告描绘了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的发展蓝图。这是人民军队必须扛起的时代重任,我们要增强紧迫意识,始终保持拼出来、干出来、奋斗出来的精神状态,跑好我们手中这一棒。”该警备区政委吴正良介绍,近年来,他们严抓实战化军事训练,结合群众性岗位练兵强训精训,着力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针对一些官兵年度演训任务中暴露出来的训战结合不够紧密、应急保障能力与实战要求差距较大等问题,他们组织机关干部、所属人武部主官开展“深挖新域新质战力,创新战法训法”“为保障打赢多学一手”等群众性大讨论,认真找“病灶”、寻规律、想对策。检讨反思中,大家不绕弯子直面问题。富民县人武部上半年较好地完成了陆军某旅过境保障任务,然而人武部部长王洪斌的发言刀口向内,毫不避讳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对油料补给基数掌握不够精准,国防动员潜力调查数据采集人员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欠缺……”
未来联演联训中如何做好卫勤保障力量编组、组织指挥、战场救治、协同保障?各方掌握的战场态势信息如何实现实时共享……对查摆出的一个个问题,大家边反思讨论、边研究措施,逐步达成共识。
在认真查摆反思问题基础上,他们成立备战打仗督导小组,重点把战备目标过一遍、把重点岗位能力过一遍、把支援保障底数过一遍,扎实推进各项备战打仗工作走深走实。
前不久,该警备区快速实施弹药前出支援保障演练。此次演练,严格落实各项程序,达到品种清、批次清、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手续清要求。在各小组默契配合下,经过连贯作业,所有装备物资准时到达目标位置,有效锤炼了官兵“拉得出、上得去、保得好”的打赢本领。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